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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驶离现场,就一定是逃逸吗?

西湖检察 杭州检察 2024-03-18

环卫工人大清早清扫道路时,被一辆网约车撞倒不幸离世,肇事者家庭困难无力赔偿,保险公司又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存在逃逸情节而拒赔。被害人一家五口不仅遭遇亲人逝去的精神痛苦,还要面临因失去主要劳动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当何去何从?



工作中遭遇不幸


2022年1月20日,对环卫工人孙女士来说是悲伤的一天。当天清晨5:30,她和同为环卫工人的丈夫赵某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两人在各自岗位上清扫路面。 


6:30左右,孙女士突然接到了令她伤心的消息,丈夫赵某在工作中被一辆车撞伤。驾驶员已经驶离现场,热心群众报警,赵某被送进医院。


遗憾的是,赵某没能被救回来,当晚不幸离世。


到底算不算逃逸


当时,网约车载有乘客3人,驾驶员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发生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称,以为仅是撞到了隔离护栏,后排乘客也说是撞到护栏,通过后视镜也未发现有人被撞的痕迹,故并没意识到撞人。考虑到车上有乘客,且距目的地仅有一公里距离,张某就先驶离了现场,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后,再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出险。其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员指示返回现场途中,接到交警电话,停车等候处理。


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先驶离了现场,后进行了保险报案。这究竟算不算逃逸?


检察官根据张某的供述、网约车订单、乘客的证言、保险理赔员证言以及车内的监控,经综合审查后认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确实未意识到撞到了人,仅以为造成了中央绿化带的破损,故以送车内乘客为先而离开了事故现场。


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张某主观上没有认知到有被害人的存在,且事后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又驾车欲返回现场,故其暂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应认定张某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据此,西湖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10日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未认定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支持起诉维护被害人合法利益


孙女士和丈夫赵某来自偏远山区,上有老下有小,全家收入就靠两个人的工资。赵某的去世,对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且肇事者张某未给予赔偿,车辆的保险公司又以张某具有逃逸情节为由拒绝保险理赔,严重损害了孙女士一家的合法权益。孙女士欲对张某和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起诉,但她识字不多,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支持起诉。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赵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对赵某家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未认定张某具有逃逸情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赔偿。


孙女士请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西湖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经法院审理,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孙女士赔偿金150余万元。2023年1月20日,孙女士全额拿到了该笔保险赔偿金。2月6日下午,孙女士等人专程来到西湖区检察院当面感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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